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2011年第7号)明确了新式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和启用时间,为方便纳税人及时更换发票专用章,避免因发票专用章更换不及时影响发票的使用,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一、发票专用章更换范围
在常州市国家税务局、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设立税务登记并且持有旧式发票专用章(或持有不符合规定的新式发票专用章)的纳税人。
二、新式发票专用章式样
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,长轴为40mm、短轴为30mm、边宽1mm,印色为红色。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;外刊纳税人名称,自左而右环行,如名称字数过多,可使用规范化简称;下刊“发票专用章”字样。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,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,如“(1)、(2)……”字样。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,应当使用简化字,字体为仿宋体;“发票专用章”字样字高4.6mm、字宽3mm;纳税人名称字高4.2mm、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;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,数字字高为3.7mm,字宽1.3mm。
《发票专用章》样章如下:
(一)形状为椭圆形,尺寸为40×30(mm);(二)边宽1mm;
(三)中间为税号,阿拉伯数字字高3.7mm,字宽1.3mm,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(字体为Arial);
(四)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.2mm,环排角度(夹角)210-260度,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.5mm(字体为仿宋体);
(五)税号下横排“发票专用章”文字字高4.6mm,字宽3mm,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.2mm(字体为仿宋体);
(六)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.2mm,字宽1.7mm,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(字体为Arial),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。
三、新式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
自2011年2月1日起,纳税人开具发票必须加盖“发票专用章”,不得加盖“财务专用章”。
新式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。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。自2012年1月1日起,纳税人开具发票必须加盖新式“发票专用章”,加盖旧式“发票专用章”的一律无效。
纳税人在刻制新式发票专用章后应及时在《发票领购簿》上加盖印模,以备税务机关查验。自2012年1月1日起,纳税人未在《发票领购簿》上加盖新式发票专用章印模的,将影响发票的领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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